为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,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,切实保障人民权益,近日,天津市城事管理委员会根据《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》《城镇供热服务(GB/T33833-2017)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、规范标准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修订了《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《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《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其中明确——
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、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,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/2计算;
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,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,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.3倍计算;
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依据具体方法确定,涉及阳台、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、厨房和卫生间、跃层、阁楼、闷顶(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)、超高、地下室和车库等部分;
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。逾期未交费的,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;
经催告用热户在逾期30日内仍未交纳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的,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;
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,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;
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,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,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;
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、拆装、改装户内供热设施,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。造成其他用热户室温不达标、跑冒滴漏造成损失的,应当予以赔偿。